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团员注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保我院共青团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清晰准确掌握团员队伍的基本情况。规范团员注册和管理各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团员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持证向院团委注册。团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延长注册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二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三条 各学部团总支要在本学部团组织中全面进行逐人逐项核查,按照“一证一档一信”(即:团员证、团员档案、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要求对全体团员进行组织化梳理和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团组织关系转接等程序,加强共青团基本信息数据采集系统的录入维护和团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二条办理。

第五条 院团委负责办理颁发(补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团员证须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盖钢印方为有效。
(1)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2)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

(3)团员证遗失后,确认无法找到时,须本人提出申请,学部团总支同意后,报院团委补发团员证。

第六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支部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七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八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各学部团总支在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将团员证交到院团委加盖公章,并于每年的7月和9月将团员的转出和转入情况登记表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条 在注册开始前,为未发或丢失团证的团员补办团员证,为超龄团员办理离团手续。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院团委在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注册专用印章,注册结束后,院团委汇总注册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团员证注册条件:

(1)团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2)注册不得由他人代替。

(3)必须按时交纳团费。

(4)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5)上一年未注册的团员本年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团员超过半年未转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本学部团总支,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院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补办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由团员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各学部团总支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未经注册的团员不记录在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根据《团员花名册》把团员证注册情况作为团员统计的基本依据,同时将本学部的《团员花名册》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学籍变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

第十六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院团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编辑:刘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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