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下

第十五条 社团的考核

(一)社团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团委统一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社团考核分A/B/C三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一类社团:维护本社团章程,在校内有较高的声誉及影响力,社团内部凝聚力强,内部活动内容丰富,能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

2、二类社团:维护社团章程,能够吸引内部会员开展好各项常规活动,较少开展外部公众性活动,其影响力较为有限;

3、三类社团:常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无影响力,内部管理涣散,会员人数不足30人,出现问题较多。

(二)每学期在选出的一类社团中,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考核评定出优秀社团及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对三类社团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已无生命力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确认后,上报主席团予以注消或重新选举新的负责人。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不努力,考试中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被责令解散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社团工作能力不足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宗旨不符者;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活动者;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擅自参与经济活动者;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参照《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二)责令社团暂停活动,整顿后需重新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宣布解散。

第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

(一)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有对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四)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义务

(一)必须遵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本条例;

(二)自觉接受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

第二十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本院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社团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

(四)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凭证,会员证由本社团统一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本社团盖章后发给会员本人,由本社团进行年度注册,会员必须自觉遵守会员证使用制度。

第五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社团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

(一)社团可根据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管理经费。会费可根据社团的性质确定具体标准,原则上每人20元;

(二)社团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专项经费;

(三)社团可通过各种允许的途径,筹集一定的经费,比如赞助方式;

(四)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使用合理、管理严格、帐目清楚。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解散:

(一)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二)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者。

第三十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系级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团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处理好善后事宜,同时上报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相关改进
                                                        编辑:刘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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